一、综合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日常工作,起草、印发、报送纪检监察有关文件及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纪检监察业务报表的统计、上报;负责印章管理、资料收发登记归档、廉政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二)负责学校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等反腐倡廉有关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协调以及对会议精神的督办落实;负责纪委会的会议筹备、记录、纪要等服务保障工作以及对学校纪委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了解二级单位纪检工作动态,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监督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受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信访举报;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受理调查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六)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反腐倡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七)组织专兼职纪检干部业务学习,做好对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对立案的审查调查案件进行内部审理。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查调查室职责:
(一)负责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出初核建议。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三)依照规定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提出处置建议。
(四)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对象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五)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反馈。
(六)根据《监督执纪规则》的规定,对被监督对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
(七)协助国家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八)承办学校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复议、复查和监察对象的申诉复审、复核等工作。
(九)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