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规范基层党组织有效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辽石化大委发〔2019〕5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应充分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全面从严、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分工负责的原则,发扬斗争精神,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统称“基层党组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醒教育,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对象为本单位所管理的党支部、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来源
(一)基层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发现。
(二)职能部门监督执纪、考核检查、巡察督查移送。
(三)上级文件通报和学校会议指出、校领导批示。
(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对所管理的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情形: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到位,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不及时,团结组织群众完成任务质量不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不强的。
(二)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执行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谈心谈话等制度落实不严格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不够精准有效,对所管理的党员存在党性观念不够强、党的组织生活不严格,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存在纰漏的。
(四)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不够经常,联系群众不密切,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及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不到位,被上级批评或有举报反映的。
(五)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忽视松懈,发展党员源头控管不严,培养和推荐党员政治标准把关不严,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翔实,审批入党及党员转正等事项存在时间超前或滞后、审批意见填写不及时或不完整的。
(六)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等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
(七)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实事求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不及时,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不积极主动,组织参加校园廉洁文化活动不认真的;
(八)未按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不及时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情形:
(一)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认识不够深刻,政治敏感性不够强,对标政治监督清单整改不彻底的;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发表、转发和散播未经核实的政治信息,传播小道政治消息、政治谣言或政治笑话,在课堂教学、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教工身份的言论,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在涉外活动中,不注意个人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形象,情节轻微的。
(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执行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基层党组织要求不够严格,存在错误行为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党内政治监督谈话要求不严格、不经常的。
(四)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
(五)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尽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不到位的。
(六)参加组织生活不严肃、不认真、不经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及时,参加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自我剖析只谈成绩,回避问题,敷衍了事的;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的。
(七)对师生的思想问题和生活关心不够,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不牢固,联系师生员工不够密切,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不积极不主动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学生或者家长有所反映的。
(八)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谨,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的;深入一线不够经常,以会议落实会议,调门高、行动少,工作方式简单,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韧劲,或者有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情况的。
(九)在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者媒体曝光的;在履行领导、监管、统筹、牵头、配合、协助等工作任务方面,出工不尽力,导致工作延误、质量不高,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对巡视巡察、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在疫情防控、急难险重等任务面前,思想麻痹、作风拖拉,纪律松懈、担当意识不够强,执行任务不坚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自身要求标准不高,师德师风不够严谨,家教家风管理不够严格,师生员工和社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
(十二)在民主测评、年度考核或者述职述廉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不合格的。
(十三)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时,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所管理的党支部处置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处置方式为:
(一)提醒谈话、警示谈话
一般适用于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问题线索但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有轻微问题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且影响不大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应当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对个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提醒谈话,有转办移送问题线索应当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应当既实事求是指出存在问题,又激励担当作为。谈话对象应当说明情况,诚恳接受提醒、警示教育。
(二)批评教育
一般适用于履职监管不到位、贯彻执行不及时或者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和举报问题线索比较多,经学校纪委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工作方式方法需要改进的,应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应当体现“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要求,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关口前移,做到“事前控制”。
(三)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
一般适用于发表不符合党员及公职人员身份言论,存在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问题正在发生或延续,不立即纠正或停止将会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甚至触犯法规的,应当要求监督对象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和要求;监督对象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纠正和停止错误行为的时限和过程。
(四)限期整改
一般适用于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将造成较大影响或可能带来经济损失的,应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应当向监督对象明确整改事项和期限等要求;整改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五)责令作出检查
一般适用于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监督对象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错误事实认识不够深刻,提醒警示谈话或者批评教育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对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事项整改不彻底的,应当责令监督对象作出检查。检查以书面形式上报基层党组织,应当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和完善整改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监督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
(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一般适用于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需要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发挥组织和集体的力量,揭短亮丑,促进和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应当按规范程序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原则上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会并分别提出批评意见。监督对象要在会上表态发言,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诚恳接受批评,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会议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七)通报批评
一般适用于履职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在作风效能等方面存在失误、错误虽未构成违纪违法,但被师生员工和社会群众举报投诉多次的;巡视巡察督查反馈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基层党组织以书面发文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监督对象基本情况、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八)诫勉谈话
一般适用于存在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须对党员干部问责,危害较轻的;诫勉谈话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或者移交实施为主,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参评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基层党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一般不少于2人。谈话前,应当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主要内容。谈话时,应当说明诫勉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要求,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和工作纪律,参与“第一种形态”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要求,严格按制度规范和程序执行。接受“第一种形态”的监督对象要正确对待、如实说明,引以为戒。基层党组织发现泄密、打击报复、不如实说明情况,不接受组织处理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函询的监督对象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监督对象严肃对待,及时主动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将各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述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年终考核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整理报送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记录表》报送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