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因工作需要而接触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具体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案件材料、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等。
(三)党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的保密事项。
(四)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档案管理保密规定
(一)执行文件登记制度,实施专人负责,对标有“内部”或密件标记的材料,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对传阅的文件,执行催阅(退)制度,实施跟踪管理。
(二)严禁违规拍摄、复制、摘录、外传涉密文件,不得私人存放,不准私自外带。
(三)涉密文件资料报送时,须通过机要途径、纪检监察专网或者径直报送,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互联网、无线通讯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
(四)存储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信息的计算机专机专用,设置密码,定期更换。
(五)纪律审查、监察调查载体实施固定存放、专门使用、统一管理。
(六)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同时将个人保存的涉密文件、纸质材料、电子文本、音像数据等全部移交,不得私自带走,不得随意复制、销毁、遗弃。
(七)销毁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逐件登记、造册。
第五条 受理信访举报保密规定
(一)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的信访举报,做好信访材料的登记整理,严禁出现泄密或遗失。
(二)要控制或明确信访材料的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扩大知情面。
(三)信访举报材料要参照密件管理,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准随意出示;因查处案件等工作确需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原则上不得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经批准确需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的,应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五)不得向亲友泄露信访材料的有关情况,非查信办案需要不得向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谈及信访材料有关内容。
(六)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社交软件等渠道谈论有关信访举报的保密事项。
第六条 审查调查保密规定
(一)安排专人管理有关案件办理材料。
(二)对案件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严禁泄露已掌握的物证、书证以及提供证据的证人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亦不得透露信访人姓名。
(三)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外出调查一般不得携带案卷。
(四)审查调查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查调查结束后,按规定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要严格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存储工作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
(七)受邀协查工作人员在参与纪律审查调查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教育
1.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保密纪律经常性教育,提高政治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
2.及时做好对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人员及受邀协查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到挺纪在前、严格管理、全程监督。
3.定期对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泄密隐患或苗头,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制止、弥补。
第八条 对违反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纪委综合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不符,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