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部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校纪委发挥纪律检查职能,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对组织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决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关键环节等。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政策规定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落实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报备)等制度规定。
第六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是否健全完善。
第七条 监督检查干部选拔条件资格的确定、动议的提出、
民主推荐、考察对象的确定及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重要环节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形式选拔任用干部的,重点监督检查竞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选拔程序等是否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等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拟任干部人选在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对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遵守组织纪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措施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以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二条 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纳入政治监督、巡察监督和专项检查中,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三条 督促组织部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抽查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形成的记录和材料是否完备。
第十六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校纪委接受师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会同或督促组织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时,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三)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四)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六)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级、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