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实现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辽委办发〔2019〕75 号)以及《关于省管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巡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聚焦“国之大者”,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政治监督,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群众路线、务求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对巡察工作实施具体领导,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监察室(审查调查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决定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职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
(二)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拟定巡察工作方案;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六)督办巡察成果的运用;
(七)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八)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事项进行督办;
(九)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十)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组长一般由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察组工作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协调、处置巡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学校巡察工作方案,结合巡察对象实际和收到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本组巡察工作实施方案,聚焦监督重点,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三)向巡察对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传达巡察工作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进驻动员,反馈巡察情况;
(四)组织开展组内培训,对组内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制作问题底稿和有关工作台账,撰写阶段汇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报告、反馈意见等材料,审查、督办巡察对象的整改方案;
(六)巡察期间落实安全和保密工作主体责任;
(七)巡察结束后,按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党的秘密;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知识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把握政策、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八条 建立巡察组长库、人才库,抽调熟悉教育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参加巡察工作,加强干部培训,不断优化巡察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注重选派拟提拔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原则上不得参加对本人曾经工作过单位的巡察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
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的对象和范围重点是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需要,可将党委、行政职能部门党组织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四个对照”的监督标准,即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照被巡察单位的职能责任和“三定”规定;抓住“四个紧盯”的监督路径,即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紧盯全面从严治党阶段性特征,紧盯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扣“四个落实”开展政治监督。
(一)紧扣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考察调研作出的重要指示或贺信回信寄语等精神,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围绕建设石油化工特色鲜明的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落实事业发展规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加强科学研究、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强化师风学风建设、打造过硬教师队伍,领导推进统战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和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等情况。
(二)紧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项目申请、人事招聘、职称评审、评奖评优、招生考试就业、科研经费管理、基建后勤、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领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重点问题,校办企业、合作办学等领域以权谋私、内外勾结、利益输送以及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情况。
(三)紧扣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发挥以上率下作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师生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四)紧扣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整改,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问题整改落地、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坚持以常规巡察为主,根据党中央部署、省委工作安排及学校党委重要工作开展专项巡察,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灵活开展“机动式”巡察,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巡察“回头看”,重点了解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新问题,形成持续震慑。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巡察对象的工作汇报;
(二)与巡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和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的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办提出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方案和巡察组组成建议,报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组制定组内实施方案,搞好集中培训,提前向有关部门了解巡察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巡察对象下达巡察通知。
第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后,召开领导班子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公布意见反映渠道和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按照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巡察组现场巡察时间一般为30天左右。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在巡察结束20天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对各组巡察报告逐一点评把关。学校党委原则上在巡察结束 30 天内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相关处理意见和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签字接收巡察反馈意见。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派人参加反馈。
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意见,一般采取会议反馈方式,适当扩大反馈范围,在被巡察单位一定人员范围内反馈。对涉及除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班子成员个人的问题和意见,应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单独反馈。
第二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后,要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党组织书记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职责范围内巡察整改任务落到实处。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于10日内将巡察整改方案报送巡察办,2个月内分别向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适时报送后续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巡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党委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巡察成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奖励惩处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巡察工作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制度,巡察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每轮工作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省委巡视办会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巡察动员、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不得干预巡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对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进一步调查了解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巡察对象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便利;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巡察对象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影响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相互之间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所有党员干部均有参加巡察工作的义务。全校教职员工均有配合巡察工作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6日印发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辽石化大委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