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第一道防线,推进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包括任前廉政谈话、履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方式,通过不同的“谈话”方式,达到了解情况、提醒教育、敦促整改或告诫警示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领导干部,主要针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学校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纪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纪委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廉政谈话
第五条 处级干部廉政谈话包括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一般由纪委办公室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主要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六条 凡新任职(含提拔、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公示期结束后,由学校纪委对其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履职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
第七条 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政治立场不动摇,狠抓责任落实不松手,埋头干事创业不懈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纪政纪。从带头参加组织生活,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明晰履职岗位的风险点,加强对所属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从履行监管责任,慎独、自省、廉洁修身,树立良好家风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养成在受约束和监督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五)主动接受党内外监督。从新任职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要求,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注重小事小节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八条 谈话结束后,要听取谈话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认识和表态发言,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九条 提醒谈话立足于当前防范,或者师生员工有反映,
可能出现违规违纪问题需预警的处级领导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告诫。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条 提醒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话等形式。涉及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的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只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问题,可采取单独谈话。其他谈话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学校纪委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重点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处级干部进行集体提醒谈话,将监督的关口和防线前移,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减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在信访举报、核查问题线索及其他监督执纪工作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要及时对其进行单独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一般由学校纪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学校纪委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也可由学校党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视谈话对象和内容而定。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指发现处级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经核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委办公室留存。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遵循严格管理干部,爱护干部;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的原则;对谈话对象进行告诫劝勉、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在一定时限内改正。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以及落实部署工作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连续两年在干部考核排名靠后、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铺张浪费,存在“四风”新动向苗头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严格执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造成工作失误;
(七)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由正常渠道反映并经初步查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八)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客观公正,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尊重事实,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三)解决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批评教育,令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其他需要强调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一般由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相关部门做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确定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一)谈话告知,将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到谈话对象或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提纲,事先拟定谈话事项,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
(三)谈话实施,谈话过程中,要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并由谈话人、谈话对象确认后在登记表上签字;
(四)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情况向学校党委和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五)要求谈话对象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的,谈话人应提出整改意见,谈话对象应主动报告整改情况并按要求报送材料;
(六)谈话对象完成整改反馈后,应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上注明整改反馈情况;
(七)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或纠正的问题,由专人负责落实反馈;
(八)如果确有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纪委可在适当范围、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将谈话予以通报,对所涉及问题予以解释、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具体情况由学校纪委报请学校党委确定。一般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副书记参加,其他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报请学校党委同意,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谈话中发现处级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处级领导干部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如实回答问题并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谈话人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和反映问题人的基本情况要严格保密。对失密和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相关材料和落实反馈情况的材料由纪委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