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年计划(2018-2020年)》,学校党委印发《关于加强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督促全校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学校党政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纪委负责部署和统筹协调,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或督查小组实施,具体由纪委办公室安排。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主要是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方式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包括实际工作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实际工作考核采取得分和扣分的方式,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两部分;群众满意度测评以问卷调查或填写测评票的方式进行,分为“优、良、中、差”四等。
(二)日常监督检查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的考核,重点针对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一岗双责”、作风问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问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给予扣分(详见附件1《日常监督检查扣分标准》)。
(三)年终考核分为组织领导、纪律与作风建设、廉政教育、权力运行与制约监督、从严管理干部、工作创新等六项指标(详见附件2《年终考核指标》)。
(四)群众满意度测评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能否及时处理,群众对身边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是否满意、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是否认可的问卷测评或划票测评。具体内容视年度工作而定,一般结合年终考评进行。
(五)年终考评启动后,先由被考核单位对照年终考评指标开展自评、作出自评得分,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年终考评表及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自评分与考核分不一致时,以考核得分为准。
(六)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年终考评得分”和“平时监督检查得分(扣分)”进行统分,得出各被考核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际工作考核综合得分。各项分值以百分制计。
(七)考核工作小组依据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和群众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2.评为“优秀”的,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群众测评“优秀率”在70%(含)以上且“优秀率”与“良好率”之和不低于90%。
3.评为“合格”的,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群众测评得差率不高于20%。
4.评为“基本合格”的,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60分(含)以上,群众测评得差率不高于30%。
5.评为“不合格”的,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60分(含)以上,群众测评得差率在30%以上。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发布,作为对各单位(部门)总体评价和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单位(部门),对第一责任人提醒谈话;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写出检查,对班子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本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工作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的单位,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对第一责任人问责。
五、相关要求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追责、查处。
考核单位不得虚报、编造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尽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