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委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采用分级负责、分工实施的办法实行。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学校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党委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本部门本领域内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四条“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及普通党员。
第二章 监督范围及适用情形
第五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范围。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以及执行上级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坚持“四个服务”历史使命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 “四个服从”,认真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级党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师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七)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八)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
(九)组织落实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整改情况。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存在下列情形的,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问题线索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事出有因、难以查证的。
(五)其他适用情形。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定期需要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新任到岗等情况的干部进行提醒、教育的,也适用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第八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第一种形态”。
(一)明显违纪,且问题线索反映具体、可查性强的;
(二)顶风违纪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的;
(三)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四)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五)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三章 适用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第十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警示谈话;
(三)批评教育;
(四)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
(五)限期整改;
(六)责令作出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诫勉谈话。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实施分类处置。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出现第六条情形的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二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学校党委会同纪委实施。
2.对基层党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会同组织、纪检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出现第六条情形的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学校党委书记会同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实施。
2.对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分管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实施。
3.对科级干部、普通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三)日常工作中定期需要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新任到岗等情况的干部进行提醒、教育的“第一种形态”运用,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联系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
第十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谈话、委托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采取谈话方式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说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需要被谈话人提交书面检查的要明确提交时间。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谈话监督,端正态度,诚恳接受谈话人的意见,在思想上认真反思,严肃做出表态,责令作出检查的应提交书面检查。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相关部门应当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填写《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记录表》备查,做到全程纪实。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每半年要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学校党委把各二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