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工作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以加强党的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深化政治引领,着力解决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应把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贯穿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坚持领导带头、落实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应以厘清责任边界、落实责任内容、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为原则,构建主责清晰、履责到位、追责严格的落实体系,不断改善学校的政治生态,不断优化办学育人环境。
第四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责任等。领导班子对履行主体责任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履行主体责任负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履行分管领域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作部门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员校领导为副组长,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党组织适用于学校党委、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及学校党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责任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贯穿党组织建设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党章党规、学党的理论、学党史传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达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
(三)统筹谋划部署。每年年初召开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总结工作,分析形势,制定工作计划,作出安排部署。每学期专题分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至少1次。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着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督促党员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五)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落实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坚持研究“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同步跟进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人;坚持重大事项先调研论证,先征求意见,先风险评估;坚持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决策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严格干部选任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4+10”文件,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不断规范和完善干部选任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及时查处违纪行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对二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进行考察和评价。
(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纪律,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站稳政治立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党的其他纪律严起来。
(八)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坚持“三严三实”,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熏陶,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弘扬正气、树立新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坚决抵制圈子文化等不良风气,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安排部署、制度建设、督查考核等工作。支持纪委严格落实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支持纪律审查,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各项党内监督制度。主动接受校纪委对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强化纪检监察力量配备,重视队伍建设,关心干部成长。
(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快推进制度“废改立”工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不断规范权力运行,不断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特别是针对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的部门和岗位,查找廉政风险点,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切实管住权力。
(十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管好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切实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十二)深化作风建设。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持续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诫勉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制度,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推动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基层,发现和解决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利益。
(十三)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强化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智慧和力量。注重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好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不断深化党外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认同和对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拥护与支持。
(十四)加强和改进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群团组织的制度,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支持群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推进党的群团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十五)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落实离退休工作政策,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充分调动离退休老同志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主动性,发挥老同志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
(十六)落实好责任制度。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党建工作和学校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十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每年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并及时就重要问题请示报告。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对
落实主体责任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履行第一责任人领导职责,带头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三)落实“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四)涉及人事、资金和资源等重要权力运行问题、党务政务公开问题、纪检监察改革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亲自过问把关,认真组织研究解决。
(五)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督促。
(六)亲自处理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学校纪委查办的大案要案,亲自督办。
(七)每年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
(八)坚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督促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九)抓好主体责任落实,每年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同班子成员、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谈话一次,督促履职尽责。对发现班子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提醒;对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决策实名担责制、重大事项票决制和四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一)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接受和支持学校纪委、群众等的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及时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汇报,支持学校纪委依纪依法办案。
(十二)每年带头如实向省委组织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十三)每年按规定向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全委会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等情况。
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领域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立足自身职责,协助校党委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
(三)落实“签字背书”制度,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四)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廉政教育等具体措施,研究、推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
(五)研究安排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尤其是涉及选人用人、大额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六)每年至少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谈一次话,及时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政情况,提出廉政要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约谈提醒。
(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针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深入调研。每年在分管范围至少讲一次党课。
(八)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九)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动接受学校纪委、群众等的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支持纪委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联系学院违法违纪案件。
(十)每年如实向省委组织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报告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
(十一)每年年底前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协助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
(三)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审核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安排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五)根据校领导的指示和授权,综合协调党委及行政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及有关事宜,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接待工作,办理“民心网”诉求,管理“书记校长信箱”。
(七)严格执行督查督办制度,加强对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督办力度,确保上级决策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八)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 1 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抓好校内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制度,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
(三)严明组织工作纪律,选拔、调整和任用干部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抓好校内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五)把党员干部党风廉政监督纳入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统筹安排,检查考核。
(六)监督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执行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关规定,指导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七)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开展抽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八)受理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九)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并加强结果运用。
(十)加强党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和理论经验,打造党建工作特色品牌。
(十一)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 1 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理论武装,推动党员干部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理论基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党员干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牵头做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抓好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和报批审核,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纳入年度考核。
(四)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纳入整个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不断提升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五)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中心组组织相关学习。
(六)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校园网、官方微信微博、校报、广播、宣传栏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宣传阵地建设,注重宣传学校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进展成效和正反典型,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工作。
(七)加强校园文化规划建设,推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打造校园廉政文化精品,宣传廉洁理念,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良好政治生态、文化生态和价值导向,彰显雷锋校园廉洁理念。
(八)充分利用新兴媒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舆情信息汇集、分析、研判、预警和处置工作。
(九)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1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统战部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密切联系统战成员,加强廉政教育,引导统战成员中的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加强和改进党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统战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工作,完善相关机制,防止委员、代表和负责人产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发挥党外人士监督作用,认真听取和汇总党外人士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委汇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五)加强思想引领,不断深化党外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的认同和对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拥护与支持。
(六)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 1 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监督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责。
(三)协助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四)配合校党委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和部门,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纪律审查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加强教育、监督、管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七)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1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传达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和部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推进落实领导干部“双联系”等工作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抓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公仆杯”管理服务创优竞赛,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工作观、事业观,自觉把个人追求和价值体现在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之中。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围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五)把抓好机关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提醒工作,推动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服务体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提升服务质量。把握机关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需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新思路、新机制、新手段谋划和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机关办事效率。
(六)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1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牵头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三)牵头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不断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
(四)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对新入职教师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
(五)牵头开展教师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评价,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贯彻到教师入职、聘岗、培养、考核、晋升等环节。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七)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1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学工部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双31号”文件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以爱国主义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培育和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引导学生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组织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
(四)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五)深入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理响应机制;每学期召开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专题研究会议至少1次,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七)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使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创新学生党支部活动方式,丰富教育主题和活动内容,使其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八)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工作部,每学期分别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1次,每年年终分别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离退休党委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传达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和部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牢牢把握为学校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老同志的独特优势,引导其主动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加强对离退休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功能作用,为学校、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
(五)结合实际,搭建活动平台,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锻党性、凝党心、集党力,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深入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至少1次,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责任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是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其分管范围内的主体责任。
(三)带头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等组织领导工作。每学期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至少1次。完成党委工作部署要体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写实记录、年终有总结,以实际行动推动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党章党规、学党的理论、学党史传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教育内容。
(五)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根”和“魂”,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和政治功能,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双联系”等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校园先锋工程”,扎实推进“一访二联三谈”活动,创建富有特色和成效的党建品牌。
(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健全谈话提醒、督促纠正等工作机制,对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及时提醒纠正,问题严重的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八)坚持调查研究、接访等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各类不正之风,维护师生利益。所属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被上级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等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剖析反思,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九)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等事项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落实好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主动接受党内外监督。
(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一)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三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监督、评价工作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结合年度总结考评工作一并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区分责任主体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强化主体责任追究,对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条款,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对上级安排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对上级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对上级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二)职责范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落实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大案要案的;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三)职责范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等问题突出。对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问题不抓不管、放任自流或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对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四)管辖范围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故意隐瞒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按规定上报或不查处的;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借故推迟、拖延查处或为有关责任人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对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五)其他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主体责任落实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加大主体责任追究力度,合理恰当运用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未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条款,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条款,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追究集体责任时,一般应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集体研究决定事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对决定事项同意或没有明确反对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违规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提出、报批、调查、
决定、实施等环节,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实际的主体责任清单,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所管辖党支部和每名共产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商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辽石化大委发〔2018〕37 号)自行废止。
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