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委员在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委员在校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聚焦主责主业,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校纪委委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二)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校纪委的决议和决定,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三)按时参加校纪委全体会议,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听取和审议校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校纪委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审议决定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审议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建议。
(四)协助校纪委加强对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
(五)协助校纪委加强对二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分工联系有关二级党组织,加强对所联系二级党组织及相关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了解二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及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督促指导二级党组织纪检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督促指导二级党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参与检查二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党内监督责任制情况、巡视巡察整改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配合做好联系单位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及领导干部约谈提醒等工作。
(六)协助校纪委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根据分工联系重点领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健全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机制。
(七)严格遵守纪律检查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校内党组织和党员有关问题线索的处置、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完成校党委、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为保障校纪委委员及时、规范、有效履职,校纪委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意见征询机制。校纪委拟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应及时征询校纪委委员意见。
(二)集体决策机制。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对校内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办理,以及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应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三)分工联系机制。为进一步落实校纪委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监督责任,实行校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学校二级党组织和重点领域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具体分工由校纪委研究后确定,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请示报告机制。校纪委委员应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履职过程中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五)责任追究机制。校纪委委员如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情形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的;所联系单位(部门)存在严重党风廉政问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没有尽到监督责任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条 学校为校纪委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全校广大党员干部、各单位(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校纪委委员的工作。干扰、阻碍校纪委委员履职或打击报复的,由校纪委综合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综合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