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规范学校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工作,是指学校纪委及所属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学校管理权限内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坚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恪守师德师风、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审计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反映学校下级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的问题,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及时转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巡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处级单位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九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本单位名称或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应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由问题线索具体承办人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人应核查处理。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按程序受理。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至少要由2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也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函询应当书面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至相关领导同志或被反映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相关领导同志或被函询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回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将说明材料回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学校纪检部门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向被反映人发函反馈,并抄送至签字背书人;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核实。
被谈话函询人为处级干部的,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其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至少由2人组成的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被核查人为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依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成员签名备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一)确有严重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建议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二)有违规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三)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按规定向被反映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认为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或时机不成熟的,予以暂存待查。
第三十条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调查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并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宣布时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积极配合。立案审查调查决定须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被审查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审查调查时,学校纪委可向学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审查调查部门可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直接立案并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后移送审理。
党员依法依规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审查调查部门可以直接立案审查调查,认为无行政处罚决定之外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根据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后移送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第三十五条 审查调查工作由审查调查组实施。审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开展工作前应主动亮明身份,向被审查调查人出具立案通知书。有借调人员参加审查调查组的,重要谈话、外查取证等工作,应以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为主。
审查调查组应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七条 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通过谈话收集证据,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第三十八条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权利与安全。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认真撰写检讨书或忏悔书。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采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和非法所得等措施。
需对被审查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核、通知暂停支付,以及查询重要信息时,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通过上级纪委商请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助办理。
第四十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成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审 理
第四十三条 凡经立案审查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成立审理组,审理组至少由2人组成。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案件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对自己所审查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组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进行内部审理,形成内部审理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后,将案件移送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案件移送审理,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由案件审查调查组填写移送审理呈批表,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移送手续。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移送审理请示、立案依据、调查审查报告、事实材料及被审查调查人意见、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材料及检讨或者忏悔反思材料、内部审理报告、涉案财务处理意见、审查调查中审批等程序性材料、全部证据材料等。
第四十六条 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结束后,将审理报告函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委根据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报告形成正式的处分建议,连同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报告一并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逐级上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纪委、校党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党纪处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建议批准后,纪检监察部门将有关材料移交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并形成处分决议后,将处分决定及请示、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等上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到党支部报送材料后,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与党支部作出的处分决定及请示、支部大会记录,一并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理报告及处理意见提请学校纪委全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四)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
第四十九条 政务处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建议批准后,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学校纪委委员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报请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涉及学校处级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报请校长同意后,直接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通知受处理或者处分人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受处分人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以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
第五十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一般在1个月之内书面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或者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须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全委会会议研究,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五十二条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五十四条 案件查办人员的回避,由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做出前,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五十五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督执纪有关工作事项知悉范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六条 对纪检监察人员越权接触涉案人员,私存线索、跑风漏气,接受请托、以案谋私,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