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全校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容错纠错适用于学校处级、科级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推动发展的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等情况,且符合容错情形的,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谋私、有禁与无禁、集体决策与独断专行的界限,准确把握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创新、调动干部积极性的关系,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
第四条 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标准:
(一)坚持把干部在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坚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坚持把为推动学校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 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六条 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工作中做到“六看”: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付、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七条 凡当事人出现失误错误受到追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容错: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经过二级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四)在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等工作中,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救,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突发事件或风险较大的工作中,出于担当尽责,主动揽责涉险,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和损失的。
(七)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对违纪违规问题能够正确认识,及时主动自纠和请求组织帮助,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真正做到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
(九)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或者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十)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政治立场存在问题的。
(二)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
(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等明确追究责任的。
(四)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 实施容错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当事人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时,应当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
(二)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执纪问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执纪问责部门向学校党委汇报后,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三)调查核实。执纪问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本人、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必要时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结合了解干部的一贯表现,准确把握符合容错的具体情形,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
(四)研究决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由执纪问责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结论反馈。作出结论后,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可以容错但不能免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决定不予免责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执纪问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第十条 对确定容错从轻、减轻、免责的干部,执纪问责部门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对容错情形中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程序予以纠错:
(一)启动纠错。在作出从轻、减轻、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执纪问责部门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整改。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经认定属于诬告陷害符合容错条件免责的干部,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年度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务、职称和岗位等级晋升。
(三)评先评优、表彰奖励。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资格。
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综合监察室会商办理,必要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纪委综合监察室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认真执行容错纠错相关规定,推动制度贯彻落实。党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干部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应当客观评价,选拔任用应当公正合理。党委宣传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让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成为干部的自觉行动。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统一,对符合容错减责免责情形的干部,注重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总结教训,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校园政治生态。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